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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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2-28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