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2年第4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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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1-09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根据卫生部决定,己二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酸度调节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油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乳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可作为防腐剂和食品用消毒剂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上述物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详见附件)。请相关生产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19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