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改运行〔2006〕1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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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2006-06-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厅(局):
糖精行业是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对糖精产品(含不溶性糖精,下同)限产限销、总量控制,实行定点生产(见附件一)、年度生产计划审批、制定国家标准规范食品使用管理。但近年来,糖精限产限销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受利益驱动,企业产能反弹、超产超销;二是生产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三是国家明令关闭破产的企业又恢复生产,个别地区出现了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糖精生产企业;四是市场秩序还未得到根本规范。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防止糖精生产能力反弹,遏制企业超产超销行为,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环保治理,保持国内食糖市场稳定,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糖精行业限产限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糖精生产计划管理,控制糖精生产总量。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监管,加大对糖精生产计划执行的监管力度。天津、上海市经委,江苏省经贸委、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要监督属地企业的国家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均衡组织生产,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防超产超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完善对糖精生产动态的监测管理,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控,继续实行对计划的季度抽查、年度普查。对超产超销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禁新上能力,杜绝糖精产能反弹。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环保厅(局)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糖精项目。严格执行对违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检、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规定。
国家定点糖精生产企业异地搬迁,原则上转产其它产品,继续生产糖精的,不得超规模重建。并需由省级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工商、环保、质检、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企业借淘汰落后、搬迁改造、兼并重组等名义,变相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严禁关闭破产的糖精生产企业死灰复燃。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整顿糖精市场秩序。国家定点糖精企业生产国家计划内糖精产品,其包装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并在明显位置加贴证明商标标识(见附件二)。在市场流通的糖精产品,凡无此标识均属非国家计划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划管理物资的有关规定,对违规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糖精及其它高倍化学合成甜味剂食品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年集中在7、8、9三个月,对市场流通的非国家计划糖精产品进行清理整顿,整顿结果于10月底前报国家工商总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环保治理力度。有关省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企业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环保综合治理。天津、上海市,河南、江苏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糖精企业的排污监控,指导企业尽快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核定糖精生产企业排污总量。对排放超标超总量的糖精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加快制定《糖精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糖精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提高糖精生产的环保准入门槛,企业达不到糖精行业新排放标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安排糖精年度生产计划。
请各地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环保厅(局),加强工作的协作和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附:一、国家定点糖精生产企业名单(略)
二、国家计划产品配带证明商标标识图案(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