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食便函[2011]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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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2-02 | 生效日期 | 2011-12-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对“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请示》(香化协字[2011]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我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1-丙醇、已二酸、油酸已不再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作为食品用香料可以继续生产和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专此函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卫监督食便函[2011]5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