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发布文号 | 中绿科[2005]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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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中心:
截止今年六月底,经农业部颁布的有关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贮藏运输等涉及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各个环节的农业行业标准共90项,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为绿色食品开发、认证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目前,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中,产地环境、贮藏运输以及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等准则类标准已基本完善,已颁布的大类产品标准也覆盖了近90%的绿色食品申报产品,其他的产品标准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
绿色食品具有产品覆盖面广的特点,除初级农副产品外,还包括各类加工食品。随着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新的工艺、新的产品不断涌现,而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制定工作显现出滞后性和渐进性。为保证绿色食品质量,在不降低认证标准的前提下,提高申报效率,同时,也为尚未颁布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开展认证工作提供依据,中心在《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问题做出了“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有关标准,无绿色食品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以上标准,采用经报中心批准的标准”的具体规定。
在该规定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水平较低,个别标准中甚至没有安全卫生指标,所以无法达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为保证绿色食品标准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企业执行标准的确认审批工作,现将中心制定的《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在绿色食品开发、认证和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程序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程序
1目的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尚未颁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认证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的标准。为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规范该类标准的确认审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尚未颁布相应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
3 申报
3.1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但尚无相应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向中心提出企业标准确认审批申请。
3.2申请标准确认审批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能力、申报产品的产量、市场占有率及销售范围,产品执行标准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并注明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
(2)产品执行标准文本(附电子版文件或发电子邮件至:E-mail:peacechen_7@163.com;huahuaqq77@yahoo.com.cn)及相关文件资料。
3.3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由绿办对申报材料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核实后,将申报材料及核实证明一并报中心科技与标准处。绿办的核实证明中应注明承办此项工作的绿办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
4 受理
4.1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填写《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表》。
4.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中心通知绿办及申报企业及时补充材料。
4.3申报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
5 审查
5.1 进入审查程序的企业标准由中心科技与标准处根据申报时间顺序进行审查。
5.2 审查工作依次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5.2.1将申报的产品与已有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进行共性归类,若其特性和生产情况等与已颁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相同或相近,经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提出意见,参照执行现行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5.2.2查询检索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照执行其标准的优(特)级或一级指标。
5.2.3企业标准基本符合绿色食品有关质量安全和品质要求的,经专家组同意,执行相关企业标准。
5.2.4以上方法都不适用,应由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审查、修改,形成新的标准,并由申报企业在其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企业标准形式备案后执行。
6 批复
6.1中心科技与标准处拟出处理意见,并填写《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执行标准确认审批通知单》(见附件1),处理意见分别为:
(1)参照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2)参照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执行企业现行标准;
(4)执行专家组修改的地方或企业标准,该标准应由申报企业在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企业标准的形式重新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标准文本报中心复核存档后方可正式执行。
6.2将上述处理意见上报中心领导审核后签发。
6.3中心科技与标准处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分别发送申请单位、相关绿办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中心,有关单位在申报认证和标志监管工作中应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