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5〕4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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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11-15 | 生效日期 | 2005-11-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