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认注[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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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0-14 | 生效日期 | 2011-10-1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近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有机产品认证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产品不能追溯等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确保销售的有机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便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辨识,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防伪、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二、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可使用明码)。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为便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四、各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的条件,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
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帐,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检查的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认证机构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沟通与联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八、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九、各局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认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 王茂华 程正华
电 话: 010-82262763 82262708
附件:1.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