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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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9-02 | 生效日期 | 2009-09-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除须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料辅酶Q10的详细生产工艺;
(二)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
二、辅酶Q10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当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试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
三、原料辅酶Q10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辅酶Q10的相关要求。
四、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
五、含辅酶Q10的产品,允许申报的保健功能暂限定为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辅助降血脂和增强免疫力。
六、含辅酶Q10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不适宜人群”项应包括“少年儿童、孕妇乳母、过敏体质人群”,“注意事项”应标明“服用治疗药物的人群食用本品时应向医生咨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