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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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12-30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备注 | 暂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食品级冰乙酸(海关商品编号:2915211100)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废物原料(共计12个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取消“其它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海关商品编号:8537209000)、“其他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海关商品编号:2809201900)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
四、结合2010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