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国检法联〔200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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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0-02-03 | 生效日期 | 2000-02-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
备注 | 暂无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海关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三、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四、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目录》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海关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六、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七、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八、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出入境检验局
海 关 总署
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