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医发〔20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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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7-15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屠宰环节是猪肉产品进入消费链的重要环节,也是“瘦肉精”监管的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我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对地方政府明确由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明确由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部门的协调,解决“瘦肉精”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检测监管设施设备不足的问题,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检测,确保安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对屠宰生猪进行筛查。要在我部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监督抽检样品应涵盖猪尿、猪肉、猪肝,抽样方法依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确证方法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执行。“瘦肉精”阳性样本的确证工作由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终裁检验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联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及时组织追踪溯源,查找问题生猪来源和“瘦肉精”线索,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或宰杀“瘦肉精”阳性生猪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商请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报请当地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等措施。要根据屠宰企业自检与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发布“瘦肉精”生猪产地预警信息和违法行为人“黑名单”,有效降低生猪质量安全风险。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入场生猪耳标和检疫证明查验,掌握生猪来源和健康状况,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监管,对屠宰生猪实施可追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瘦肉精”监督执法的,要严格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办理委托手续,协调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条件保障问题。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相关政策和措施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增强屠宰企业和生猪经纪人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瘦肉精”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网络邮箱地址,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积极营造“瘦肉精”监管和健康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农业部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举报投诉受理电话:010-59193344,电子邮箱:tzhjsrj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7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