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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质[2006]46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重要性

  企业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对于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假冒伪劣、缺斤短两、降低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国家声誉。各级质检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加强质量信用监管作为从源头抓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为保障,以企业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三、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分类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4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三)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 当年内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3. 产品质量不稳定,监督检验合格率达不到100%;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低于100%;

  4. 产品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现象,但未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 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7. 不能够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发生严重不合格项。

  (四)严重失信(D级)标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有效证件失效;

  2. 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4. 当年连续2次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有严重不合格项目或未经监督检验出厂;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造成重大危害的;

  6. 产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7. 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8. 严重违反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不能提供售后服务。

  (五)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4级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级。其中,对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检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计算机生成的A级企业进行评价,依法需要进行监督检验产品的,还应当由检验单位提出评价意见。需对外曝光的D级企业,必须严格掌握,并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措施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同时参照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反映的企业信用状况,在相关监管措施中出台分类监管规定,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激励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励、出口免验产品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守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在"大通关"、"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优先办理,快速核验,促进出口。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评价确定的A级企业进行公示,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

  (二)对基本守信企业,加强帮扶工作。

  根据B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惩戒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将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尽快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检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加强对C级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对于出口失信企业,在出口检验监管中要严格审查。对于其他部门反映的失信企业,也要作为重点加强监督。

  (四)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息披露与淘汰。

  将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五、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执行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一)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规范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以"金质"工程为契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的查询和交流、与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

  积极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充分利用其信息资源和反馈功能,动态采集企业及产品质量信息,更新和充实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处理。

  (四)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A级和D级企业可视情况选择部分予以公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的内控信息要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提高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匾牌、不搞终身制"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检形象。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六)大力营造质量诚信社会氛围。

  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倡导"讲诚信、重质量"的质量观念,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要深入推动质量诚信教育,广泛开展质量诚信活动,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加强质量信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质检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提高我国质量信用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原文件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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