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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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12-2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决定组织对葡萄酒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葡萄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停产的企业,应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含公告)该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葡萄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葡萄或葡萄原汁进货记录是否齐全;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公告规定;企业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和增稠剂生产葡萄酒行为;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二)产品检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企业成品库房抽取样品,送有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附件)。
抽样人员根据葡萄酒实际的包装,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瓶,桶装产品不得少于100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9000mL)。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在抽样单备注栏注明葡萄酒产品类型。
三、检查结果处置
各省局应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严查处。一是暂扣涉嫌违法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必要时查封或部分拆除其生产设备,防止在问题查清前继续生产。二是查封涉嫌违法的生产企业所有原料和产品,并查明原料来源及产品流向。三是对查出的问题产品依法予以没收,责令并督促企业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依法监督销毁。四是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省局要将检查和处置结果统一汇总、分析,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汇总和分析结果报送总局食品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
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曹红、罗晓轩,010-62328306;电子邮件:cfqs@cfqs.org)。食品司联系人:张艳阳、刘万臣(联系电话010-82262232、82260724;传真010-82260724;电子邮件spszwc@aqsiq.gov.cn)。
附件:1、葡萄酒产品抽样检验项目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