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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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3-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人体通过化妆品吸入石棉可能致癌。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石棉(CAS No 12001-28-4)为化妆品禁用组分(原料)。化妆品级滑石粉经X-射线衍射分析,不得发现闪石类石棉矿物。为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强滑石粉原料管理,防止产生系统性危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督促其在购买滑石粉原料时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石棉项目的检验报告,保证使用的化妆品级滑石粉不含石棉,不得采购没有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没有石棉检验项目以及该项目检验报告与拟购进滑石粉原料批号不一致的货物。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督促其应当对需要出厂的化妆品做石棉项目检验,未经石棉项目检验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该项目检验,企业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责。检验方法参考《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
具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http://www.cnas.org.cn/)上查询。目前获得此项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有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工程勘察研究院测试中心(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三、各地质监部门要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交落实以上告知事项情况的报告。以此报告为基础,加强对生产企业购进滑石粉原料及出厂化妆品有关石棉项目检验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质监部门应于2010年3月内完成一、二两项告知事项,企业应于4月底报告石棉项目检验责任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5月底将监督检查情况报总局食品司化妆品处(汇总表见附件)。
联 系 人:孙婷
联系电话:010-82262220
邮 箱:spshzp@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