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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
发布日期 2010-11-12 生效日期 2010-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决定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糖果制品(重点是含乳、含可可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停产检修)的企业,应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含公告)该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督促企业自查并报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119号公告)的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含乳、含可可脂的糖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采购原料大包乳粉及乳清粉的情况与生产使用情况是否相符;自查验收记录,查验原料大包奶粉和乳清粉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包括三聚氰胺的检验项目。企业自查以上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的规定,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二)抽样检验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房、已检区、原料库房抽取含乳、含可可脂的糖果样品,同时分别抽取大包乳粉及乳清粉原料,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附件。

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对于大包装产品、大包乳粉原料等,从4个不同部位抽样1kg,加抽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3/4用于检验,1/4留作备查样品。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

企业不生产含乳、含可可脂糖果制品,无原料大包乳粉及乳清粉的,应在附表3备注中予以注明。

三、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省级局统一汇总。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统计表以及经确认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总局食品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省级质监局、各有关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上述各项工作。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未经复核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元晓梅,010-64645550;电子邮件:yuanxim@gmail.com)。食品司联系人:刘万臣、王郑平(联系电话010-82260724、82260330;传真010-82260724;电子邮件spszwc@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糖果制品抽样检验项目表 

          2. 糖果制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 糖果制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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