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发[200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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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0-01-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部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
1、 免疫调节
2、 调节血脂
3、 调节血糖
4、 延缓衰老
5、 改善记忆
6、 改善视力
7、 促进排铅
8、 清咽润喉
9、 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除上述保健食品功能外的其它功能暂停受理和审批。
二、同一配方保健食品申报和审批功能不超过两个。
三、不再受理已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增补功能的申请。
以往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