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函〔2009〕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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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6-15 | 生效日期 | 2009-06-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工作,请你局按以下原则处理有关事项:
一、地方质检机构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物质(以卫生部公告和GB2760-2007为准)做为食品添加剂或助剂,应以执法文书形式正式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陈述执法理由。如果该生产企业准备继续使用,应明确告知企业直接向卫生部申请批准。
二、地方质检机构监管工作中,有任何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等问题可直接查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也可直接向卫生部门致函咨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