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食发〔200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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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05&cid=361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包装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请示》(内卫法监字〔20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定型包装食品中放入的非食用物品(与食用方式有关的除外),如有独立的包装,且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的要求,与食品不是直接接触的,不属于《卫生部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混装直接接触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0号)规定的查处范围。
此复。
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