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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发布日期 2009-03-13 生效日期 2009-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zwgk/2009-05/05/content_1304426.htm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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