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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2016-11-04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1-04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63&cid=361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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