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函〔201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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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7-16 | 生效日期 | 2010-07-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通报了青海等地区查处问题奶粉情况。根据整顿办的部署和总局领导指示,请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严格落实总局有关规定,全力以赴做好进出口乳品、含乳食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对本辖区出口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排查,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确保企业不使用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原料及成品。
二、各局应要求辖区内出口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对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实施三聚氰胺批批检测,不得使用未经检测原辅料,保证自原料到成品均不含三聚氰胺。并严格按工艺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工艺和添加工艺要求以外的添加物。
三、各局要继续对出口乳品、含乳食品实施批批检测三聚氰胺,严格按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要求的方准予出口。对出口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立即实施封存、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处置,确保问题产品不在检验检疫监管的环节流失。
各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