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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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12-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五、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六、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七、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九、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