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2009年第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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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12-31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