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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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12-25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