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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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9-11 | 生效日期 | 2009-09-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并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复函的意见,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面包改良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查处。
三、按照卫生部相关通知精神和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申请面包改良剂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面包改良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等材料。面包改良剂原料中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均应为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添加剂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的证明材料。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