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09〕230号 |
---|---|---|---|
发布日期 | 2009-09-1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为督促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保障饮用天然矿泉水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省局立即组织产地市县局,通知企业务必于2009年10月1日前,向所在地质监局报告落实新标准增加的新指标等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各省局负责汇总本省企业落实新标准增加的新指标等规定的总体情况,以及所在市县局对存在问题企业拟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各省局应当根据市县局和企业报告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落实加强对企业执行新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适时向公众公布情况。
三、对不落实新标准、不报告落实新标准情况的企业,应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必要措施。
请将落实情况于10月底前报告我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