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和10日,欧盟委员会陆续发布 (EU) 2021/1317号条例、(EU)2021/1323号条例,分别修订(EC) No 1881/2006关于部分食品中铅(Lead)的高限量,以及镉在部分食品中的大含量。
两项条例将在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即2021年8月30日和31日起施行。在条例生效前已合法投放市场的附件中所列食品可继续销售至2022年2月28日。
我们根据新条例要求,将限量变化情况汇总如下:
铅的限量标准要求降低
以粉末形式销售的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
婴幼儿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儿食品
以粉末形式销售的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除3.1.2 和 3.1.4 中提到以婴幼儿饮料标志和销售的产品:以液体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说明重新配制的产品,包括果汁
牛、羊、猪和家禽的内脏,根据内脏来源的种类有不同的限制
新增加了铅的高限量要求
婴儿配方奶粉
根和块茎类蔬菜(不包括婆罗门参、新鲜姜和新鲜姜黄)、鳞茎类蔬菜、开花芸苔属、头芸苔属植物、大头菜、豆类蔬菜和茎类蔬菜
菌类、鲜姜黄、鲜姜
从2022年水果收获开始生产的葡萄酒(包括起泡酒,不包括利口酒)、苹果酒、梨酒和果酒
从2022年水果收获开始生产的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饮料和加香葡萄酒产品鸡尾酒
从2022年水果收获开始生产的由葡萄酿制的利口酒
干香料:水果香料、根和根茎香料、树皮香料、芽香料、花蕾香料和花蕊香料、种子香料
盐
新增加了镉的高限量要求
不同类型的树果和木本坚果、根和块茎蔬菜、鳞茎类蔬菜、果蔬、芸苔属蔬菜、叶类蔬菜和香草、豆类蔬菜、茎类蔬菜、真菌
豆类和豆类蛋白质
各类油籽,如油菜籽、花生和大豆、亚麻籽和葵花籽等
各类谷物-如黑麦和大麦、大米、藜麦、麦麸和小麦面筋、硬粒小麦、小麦胚芽等
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幼儿配方奶粉
除3.2.16 和 3.2.17 中提到以婴幼儿饮料标志和销售的产品:以液体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说明重新配制的产品,包括果汁
盐
镉的高限量要求保持不变
特定的可可和巧克力产品
动物源性食品:鱼肉,不包括第 3.2.15.2、3.2.15.3 和 3.2.15.4 点所列物种
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术语“粉状婴儿配方奶粉”和“液体婴儿配方奶粉”分别调整为“以粉末形式销售”和“以液体形式销售”)。
婴幼儿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儿食品
食品补充剂,第 3.2.20.2 点中列出的食品补充剂除外
完全或主要由干海藻、源自海藻的产品或干双壳贝类组成的食品补充剂
此次法规变化,意味着自2021年8月30日和31日起,出口至任一欧盟成员国的相关食品必须符合新修订法规1881/2006中的铅、镉含量限值。而在条例生效前已合法投放市场的相关食品可继续销售至2022年2月28日。广大食品企业可以通过重金属残留检测确认其符合性,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保证产品符合欧盟市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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