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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14:08:17 来源:互联网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22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7日在西宁市城中区马忠食府抽取到其经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中区马忠食府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在2018年3月7日共加工了2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停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对其行为处以14,900元罚款。

  (二)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该单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单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昶顺”牌速效油炸王,该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是2.5g/kg,但是该经营者发现,按照这个比例添加时,油条发的不好,就超量进行了添加,导致生产出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该单位加强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五专”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限量添加,不得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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