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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8 14:48:33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认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监管职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认证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

  (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六)受理对认证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七)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认证监管机制

  (一)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组织总局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国范围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重大案件查处,管辖或授权管辖对认证从业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资质等能力罚、警告等申诫罚的违法案件,管辖或授权管辖认证从业人员违法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认证监管工作。组织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辖区内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辖区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案件查处,管辖总局交办的认证违法案件。

  (三)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范围内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管辖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外的认证违法案件。

  (四)加强上下协作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本级检查时,可以将检查任务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三、严格依法履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职尽责,突出重点,不断加强认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一)在对认证从业机构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用从业机构现场检查、档案检查、获证组织查验、获证产品抽查等形式单独或组合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或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等行为。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对认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到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到获证组织查验等方式。可结合对认证机构监督一并开展。重点查处:审核员、检查员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和记录,收取企业礼金等行为。

  (三)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在对列入CCC目录内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进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CCC证书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

  (五)在对有机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获认证但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创新监管手段

  (一)实行分类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证监管事项纳入统一的省级抽查事项清单,依托“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原“认证综合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省级认证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并实施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辖区认证检查人员名录库,可吸纳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满足认证专业性抽查要求。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尽量合并安排。

  (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总局统筹建立和完善认证失信“黑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以“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由总局统筹建立对各类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关键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机制,基于对认证异常活动和认证风险的监测结果,建立预警通报和结果共享的机制,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管的优势,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监管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要结合本通知和各地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监管措施,稳步有序推进认证监管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认证监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强化、优化和稳定认证监管队伍。要将认证监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

  (三)加强社会宣传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认证市场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布预警提示,提高认证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认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次认证监管工作情况(包括进展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例等),便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情况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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