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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食药监食生〔2018〕9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7 09:33:11 来源:互联网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食品生产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189号)要求,现制定粉丝粉条和面制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解决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中铝含量超标问题,提振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切实保障全省“含铝”食品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治理整顿相结合,落实企业和小作坊主体责任;坚持加强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提升生产主体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重点检查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单位的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食品生产条件、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识标签等,深入排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不按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等食品安全隐患。

  (二)重点产品

  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要将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较多的产品做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真正解决好重点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三)食品标识标签

  结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单位标识标签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标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

  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好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者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粉丝粉条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事权,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力度,主要检查食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产品检验等。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在生产环节,要对粉丝粉条、面制品获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验证企业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在餐饮环节,要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等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将加工经营面制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重点对象,将小吃街、美食城等餐饮消费聚集区作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督抽检监测。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开展抽检监测。要重点加强对粉丝粉条生产加工聚集区、批发市场、面制品制售集中的集贸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抽样,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涉及其他区域的,及时通报协查,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

  (二)第二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目标、措施,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要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判、抓好落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等相关规定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对辖区食品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依法进行处理;检查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严格行政执法

  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发现符合移交司法机关要件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四)注重舆论引导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材料

  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与统计表一并(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王海明

  联系电话:0971-8277970

  邮    箱:124800753@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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