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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期(总第30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30 14:48:02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调味品共18大类食品152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滨州市滨城区中辉超市销售的豆角,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克百威和灭蝇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联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生猪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滨州市沾化区老韩羊肉馆销售的羊肉,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枣庄市市中区大迈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滕州市奎文市场路南张洪(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临沂市兰山区小王家熟食店自制的熟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周永快餐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泰安市泰山区德友佳肴加工厂自制的熟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聊城市茌平区博平晓田祥中华经典小吃自制的鲜面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德州市临邑县城区邑城麦香蛋糕店自制的长寿糕(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叩官大集王萌萌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七)菏泽市定陶区牛记调味品门市部加工的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德州市庆云县张敏肉食店自制的烧鸡(酱卤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聊城市冠县何家面食加工坊自制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一)邹平市山东经合联超市有限公司三星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苏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青岛市平度惠鑫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圆小烧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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