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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09:14:48 来源:互联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

 

  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

 

  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

 

  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的方式,根据主体业态和办理情形,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提交对应的申请书,以及告知承诺书。

 

  (四)印发登记证

 

  行政许可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登记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相关职责

 

  行政许可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

 

  (一)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要严格审查,严格执行相关办理时限,及时收集整理申请材料,做好建档发证工作。对以告知承诺制取得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行政许可部门在做出登记决定后,应当日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等登记信息书面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管和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场核查相关要求,对其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发现作出不实承诺,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全覆盖检查中,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餐饮现场核查结论达不到“基本符合”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在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达到基本符合以上要求时,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登记证,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申请人名下,通过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要严格履行承诺事项,若发证后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主动承担因虚假承诺、违反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追责问责

 

  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在告知内容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4.申请人符合条件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5.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文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的;

 

  6.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相关单位推送信息的;

 

  8.信用信息不即时共享,造成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导致信用信息查询不准确引发不良后果的;

 

  9.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对失信行为不实行联合惩戒的;

 

  11.其他违反本文规定的。

 

  六、附则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函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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