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836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的 “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的 “虾蛄”(购进日期:2021-04-2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299”,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5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经营场所及库房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虾蛄”进货36.5公斤,货值2555元,已销售17.4公斤,未销售产品已进行无害化处理。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