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以来,一则四川宜宾市屏山县破获“非法添加配制酒案”的消息不胫而走,引发人们关注。渉事企业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该公司相关人员日前致函四川宜宾市有关部门,恳请查明事实真相,督促屏山县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公平、合法的重新鉴定程序,依法撤销案件,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正当权益。
在提交给四川宜宾市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陈述了事情经过:贵州遵义华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系“仁品黔方牌五步蝮蛇王配制酒”的生产者,具备合法的配制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廖娇系“五步蝮蛇王配制酒”的销售者。
2017年国庆期间,几个自称“亲戚在食药监局,给钱保平安”的人员向廖娇索要保护费5000元,廖娇未满足他们的要求(仅给予2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四川省屏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屏山食药监局)在华源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抽样送检”,凭借无签字盖章、鉴定人无资质的《检验报告书》认定“五步蝮蛇王配制酒”中含有阿司匹林成分,并于2017年11月20日将案件移送到屏山县公安局。屏山县公安局仅凭无签字盖章、鉴定人无资质的《检验报告书》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认定“廖娇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通缉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随即查封、扣押华源公司的配制酒及其生产线等财产至今,导致华源公司不能生产经营,每年造成的直接损失上千万元;且屏山县公安局通过通缉手段,于2018年11月21日逮捕了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我们认为,屏山食药监局、屏山县公安局在上述执法过程中涉嫌违法。
其一,抽样检验程序涉嫌违法。华源公司对“抽样”根本不知情,样品来源、是否出具证明文件也不清楚,屏山食药监局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7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且屏山食药监局未依法告知华源公司任何权利义务,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21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二,所谓“样品”真伪不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屏山食药监局并未实施以上抽样检验程序,导致所谓“样品”真伪不明。
其三,所谓“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SPB20172568),没有鉴定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没有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书,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检验报告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谓检验出阿司匹林0.47ug/ml更是无从谈起。《检验报告书》仅从形式上,已经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其四,屏山食药监局未告知华源公司具备申请复检的权利,剥夺了华源公司的复检权,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4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其五,屏山县公安局仅凭没有鉴定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的《检验报告书》(编号SPB20172568),于2017年11月24日就“廖娇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立案,涉嫌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其六,屏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直到同年12月29日才另行委托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华测作出的《检验报告》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一是缺少关键图谱及原始数据,且缺少鉴定机构、鉴定人证明文件,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二是本案早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为何《检验报告》的委托人不是屏山县公安局而是屏山食药监局?难道屏山食药监局具备侦查权吗,这涉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因此,华源公司对《检验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屏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不予重新鉴定告知书》,涉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从而剥夺了华源公司重新鉴定的权利。
其七,屏山县公安局凭没有鉴定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检验报告书》刑事立案后,先后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4日和1月5日,查封、扣押了华源公司若干配制酒、配制酒生产线、电脑等财产,不仅缺乏必要证据,而且未出具查封决定书,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导致华源公司不能生产经营,每年造成的直接损失上千万元,给华源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其八,屏山县公安局通缉华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于2018年11月21日对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实施逮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且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身患癌症,屏山县公安局的逮捕行为还涉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2条。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的逮捕决定,及时撤销、释放徐小勇。
其九,屏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迟迟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以“破获五步蝮蛇王配制酒添加药品案”为题,多次在媒体发表相关报道(详情见百度),对华源公司声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应当为华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86条、第93条、第115条等规定,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第8条、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请求就屏山县有关部门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是否涉嫌违法进行调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提出质询案或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