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案例解读
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农批市场时,一家凉皮摊主无法提供进货验收票证。通过综合分析,执法人员认为其有非法使用添加剂的嫌疑,并会同当地县公安局进行联合突击执法。执法人员在脏、乱、差的凉皮加工“黑窝点”搜查到多种粉状白色不明物。至此,该摊主不得不承认非法使用添加剂的事实。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并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其整个的生产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真正地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应保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本案例中,该凉皮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一句话点评
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