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尚家宴餐饮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了解,青岛海尚家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馒头,因铝的残留量超标,被检测为不合格。 2018年5月17日,青岛海尚家宴餐饮有限公司从四方区徐北京面食店采购抽检批次的馒头200个,每个进价0.4元,共计货值金额80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0.5元/个的价格购买6个用于抽检,利润0.6元;剩余194个制作成炸馒头片,作为员工餐食用,未对外销售。共计违法所得0.60元。青岛海尚家宴餐饮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供货商四方区徐北京面食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未查验馒头的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海尚家宴餐饮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60元并罚款50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