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昭通市鲁甸县检察院对胡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鲁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鲁甸县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胡某、郭某、段某承担219.59万元的惩罚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据悉,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昭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后添加至工业盐中,并假冒云南著名“白象牌”精制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经调查核实高达1193.43吨,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通过多媒体示证的的方式对被告生产、销售假盐的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胡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公益诉讼人认为: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假冒食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某等人以工业盐翻包为食用盐,其碘含量均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易导致甲状腺疾病、“克汀病”,或导致孕妇流产、影响婴幼儿、青少年生长发育等,一旦因此损伤则不可逆、为永久性损伤。胡某等人制假售假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险,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鲁甸县检察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无组织及个人就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鲁甸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219.59万元的惩罚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鲁甸县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于让制假售假者在自由上接受惩罚,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在名誉上付出代价。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凸显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展现了检察机关对”舌尖上的安全“的全力保护。鲁甸县检察院将切实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坚决维护辖区百姓食品安全。”此案公益诉讼人,鲁甸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鸣梅说。
此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分为刑事部分和公益诉讼部分,鲁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
据悉,在11月22日举行的刑事部分庭审过程中,鲁甸县检察院检察员代表国家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讯问了被告人,通过多媒体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通过公诉人多重有力、详实严密的证据指控,包括原本拒不认罪的郭某和陈某在内的17名被告均当庭认罪悔罪,也为次日举行的公益诉讼打下了坚实的事实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