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 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 结果 | 处罚 机关 | 1 | 玉溪市祥龄食品厂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高忠祥91530402069815101G | (玉)市监食罚〔2019〕032201B号 | 2019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玉溪市祥龄食品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了103个“金菊花饼”以及103个“桂花饼”,均标识有“生产许可证号:“QS530424010192”字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7]53号)、省局《关于尽快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中明确要求“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QS”包装、标签和“QS”标志”。),且包装标签上均未对“生产日期/批号”进行标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03个“金菊花饼”以及103个“桂花饼”进行了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扣押的103个“金菊花饼”以及103个“桂花饼”(存放于市局稽查支队);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