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勉县一对夫妻在经营自助火锅店期间,先后两次非法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10月31日,该案在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汉中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汉中市法检系统及勉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约50余人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非法添加罂粟壳制作火锅底料约100斤。其中4斤被抽检,约10斤被倒掉,其余约86斤被其夫妇二人制作成约103个小火锅、以每锅2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累计得款2987元。
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汤某二人明知罂粟是有毒、有害物质,却用添加过罂粟壳的火锅底料制成小火锅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因食用添加罂粟壳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汤某应共同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29870元的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阐明了被告人张某、汤某行为的危害性和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人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检察官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