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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104个证明事项拟取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1 11:20:23 来源:互联网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5月30日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最大化清理原则进行

  据介绍,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包括:用于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负责人任命文件、用于申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32项。

  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办理“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变更、增减项、企业名称变更、补领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企业名称更名证明、遗失声明等共72项。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清理工作同时在各地方进行

  《通知》下发后,时值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领域证明事项分头进行了初步清理。2018年8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清理证明事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样表,对证明的定义、证明事项清理范围、处理原则、梳理填报要求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按照司法部上述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证明事项重新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分两批次报送司法部。其间,对于拟保留的证明事项,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并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司法部有关工作安排,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同时在各地方进行。2018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14日,司法部先后三次发函,将地方关于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分三批次送总局征求意见。总局在原有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对地方清理意见认真采纳吸收,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表进行了更新。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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