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虽然只捕获了5.79斤的水产品,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通、郑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7月尚处在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在明知是休渔期的情况下,2017年7月20日,郑某通、郑某龙驾驶一艘小型木质船舶到位于休渔区域的龙海市九龙江中港巽玉段龙喉口附近水域,利用发电机组、带电拖网具等电鱼设备,采用法律法规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鱼虾等水产品5.79斤。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并现场查获非法电鱼设备及渔获物。
点评:此案例给那些不惜铤而走险的人们敲响警钟。记住了:不得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