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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拟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9 21:00:49 来源:互联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8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1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拟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

  为何要修订?

  《意见稿》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称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尚未全部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法律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戒;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衔接上的问题。

  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为八章五十六条,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加至八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修订四十五条,新增三十条,保留原法九条。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原来只管企业和合作社,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制度,修订草案中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要求其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鼓励标准化生产,确保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可控、质量可靠。坚持从严处罚,参照《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金额,增加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违法成本。新增责任制度和约谈制度,上级人民政府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

  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修订草案将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产地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监测结果,作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追溯制度,鼓励研发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科学指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技术。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修订草案将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实施主体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更好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完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

  修订与部门职责分工相关的条款,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修订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条款,修订草案删除原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修改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等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

  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

  修订与新《食品安全法》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修订草案中对标准制定、投入品管理、信息发布、市场销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与有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原法条中不相衔接的内容进行了统一修改,同时参考其他法规的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以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农产品产地等方面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修订草案对原法第十五条进行了相应修改。此外,在产地监测、废弃物回收等方面,也参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突出绿色优质发展导向

  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应条款,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及地方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产品品质标准,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修订草案在关于基地建设的法条中进行修改,删去不适宜的表述,明确提出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等的建设,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

      相关报道: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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