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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工业盐充当食用盐卖 检方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5 09:42:14 来源:互联网

  从外地购入大量工业用盐,充当合格食用盐销往当地市民经常消费就餐的牛肉汤店、卤干子店等,导致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误食假盐。2019年6月21日,一起涉及食盐消费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张某某、邓某某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盐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这也是当地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至2014年,邓某某和张某某二人从合肥某公司购进大量工业用盐,向经营食品生意的个人进行销售,总量达1.2吨。这些涉案工业用盐全部流向餐饮市场,被大量、不特定的消费人群食用。经鉴定,案涉盐品多个项目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碘含量为0mg/kg。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朱燕当庭指出,淮南市不属于高碘地区,应当供应加碘食盐。该案假冒伪劣盐,既是工业用盐,也是无碘盐。长期食用无碘盐会造成碘缺乏病等。工业用盐含有亚硝酸盐等成分,误食工业盐会发生慢性中毒,大量食用则可导致死亡。邓某某和张某某二人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风险。

  朱燕强调,本案作为食品领域内民事侵权案件,受害的消费者众多、不特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较小、分散,消费者往往很难发现自身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后由于对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的顾虑,很少选择通过私益诉讼寻求救济,导致食品领域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直接诱导被告面对高额利润,更加嚣张和肆无忌弹地再次违法。

  在发现本案线索后,田家庵区检察院积极作出应对,第一时间内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法定诉前公告程序,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两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中,为解决消费者私益侵权之诉缺位,不法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可保留其部分不法利益,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难以遏制同类不法经营行为的困境,田家庵区检察院为加大对本案侵权行为人的惩戒,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探索性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尝试通过增加两被告的违法成本,让其真正有痛感和悔意,真正实现法律的惩戒功能。

  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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