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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不舍得扔 宁波一鱼贩险蹲大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10:04:39 来源:互联网

案件回顾

宁波市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当地一个卖了20多年鱼的鱼贩,因为舍不得扔掉6条河豚,差点蹲了大牢。

据了解,鱼贩孟师傅本是一个老实人。他在菜市场卖了20多年的鱼,隔两三天就去批发市场进货。批发市场的货,都是一筐筐卖的,去年冬天的一个深夜,孟师傅和往常一样,去市场批了3筐杂鱼。第二天出摊时发现,3筐杂鱼里混着6条河豚。“以前也碰到过,因为个头小,我都是直接扔了。”他说。这次面对6条个头比较大的河豚,他有些舍不得。

河豚有毒,要是处理不好,吃了会惹大麻烦,这一点有经验的鱼贩都知道。但要是直接丢掉,实在太可惜。他听说有些消费者自己就会处理河豚,好吃又安全,于是,他就把河豚放在了摊位旁,心里想着,要是有人买,就便宜一点卖给他。

谁知道,还没等到顾客来,菜市场的管理人员就来检查了,发现摊位旁的河豚后,马上向工商所举报。随后,工商所将河豚带走去做检验,经鉴定,这6条河豚均为黄鳍东方鲀。孟师傅赶紧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明知河豚是法律禁止出售的有毒食品,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向顾客销售,给社会造成潜在危害,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出售的河豚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人员伤害,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最终,法庭经过合议后,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孟师傅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宁波晚报》


律师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鱼贩能免予刑事处罚,河豚没有卖出去、没有造成人员实际伤害这个因素尤为重要,但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却逃脱不了。水产品经营者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千万不能有投机侥幸心理,一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流入市场并被消费者购买,后果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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