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获悉,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18年第3期),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低塘中心幼儿园蔬菜抽检不合格案件的情况说明
2018年9月5日,低塘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低塘街道中心幼儿园食堂内还未烧制的西芹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YYSJ(J)20181834)显示该批次西芹检出毒死蜱0.13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9日,低塘所执法人员从食检中心领取检验报告后即刻送达余姚市低塘街道中心幼儿园,并对此情况开展调查,该批次西芹是从2018年9月5日从余姚市绿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货,园方提供了完整的进货凭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凭感官当事人不能够知道该西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小学蔬菜抽检不合格案件的情况说明
2018年9月4日,丈亭所执法人员从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小学食堂内切配台抽样送检芹菜。
2018年10月9日丈亭所收到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 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YSJ(J)20181690)显示,其检出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将结果告知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小学,对方对结果无异议。同日,执法员将该案源录入案件系统。后结过调查,于2018年10月16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凭感官当事人不能够知道该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芹菜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局亦于同日批准免于处罚。
三、余姚市川悦火锅店(王宗德)蔬菜抽检不合格案件的情况说明
2018年09月04日,陆埠分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川悦火锅店所经营的食品原料菠菜等进行监督抽检,并送至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鉴定检验。2018年10月08日,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YYSJ(J)2018152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受检样品菠菜的检测项目毒死蜱检验结果为“0.13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的“≤0.1mg/kg”的限量。2018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在店内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菠菜,发现2018年09月04日顾客菜单一本,其中有3份菜单中标注了菠菜消费共计3份,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18年09月04日从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蔬菜摊位采购4斤菠菜用于火锅配菜,进货价7元/斤,因未留采购单据无法查证菠菜来源。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目前亦未发现导致群众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且在本案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这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25000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