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超市被查扣的茅台酒,经鉴定属仿冒“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产品。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起诉超市,索赔30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4万元。
超市被查扣假贵州茅台
遭厂家起诉索赔30万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茅台”文字商标等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2017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辽宁某超市内查扣“贵州茅台酒”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公司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53%500ml“贵州茅台酒”共计12瓶,经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仿冒该公司“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产品。
2017年11月,贵州茅台酒公司将超市起诉到法院,称超市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商标专用权,给他们的产品销售以及企业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超市称未侵犯商标专用权
涉案酒通过合法渠道取得
辽宁某超市辩称,他们并未销售涉案白酒,他们从沈阳某商贸公司进货的12瓶贵州茅台酒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扣,没有库存商品,也没有再继续进货、销售,所以他们公司已经不存在销售侵权贵州茅台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沈阳某商贸公司进货的12瓶贵州茅台酒有进货通知单、供应商随货单、超市验收单、结算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公司具有合法取得渠道,他们公司不知道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贵州茅台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超市侵权
判其赔偿4.4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辽宁某超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经营场所内查扣的12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对此超市不持异议。同时,超市抗辩的商品合法取得证据并不充分客观。因此,超市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贵州茅台酒公司请求使用法定赔偿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贵州茅台酒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所以依法根据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商品数量、本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贵州茅台酒公司要求的停止侵害以及在当地报纸登载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没有证据和事实表明超市持续侵犯贵州茅台酒公司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以及给贵州茅台酒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一审判辽宁某超市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两项共计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