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包装饮用水)显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被罚款5万元。
8月7日,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的海南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的“景族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8月4日;规格:15L/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规格:16.6L/桶)进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海口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于9月7日启动核查处置,及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该公司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共300桶,销售了300桶,销售价32.5元/桶,货值9750元,违法所得为750元。
据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海口市食药监局没收其违法所得750元,并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