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流传的“吃菌协议”
每年,云南几乎都有人吃野生菌中毒。但是,野生菌实在太美味了, 这几天,朋友圈里流传了一张免除后顾之忧的“吃野生菌协议”: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在王××家组队吃野生菌,如发生中毒事件与王××家无关。本协议签字生效,即起法律效应。
这份协议的文末分别有7人签字,有6个还按了手印,落款是7月16日。记者问了几位转发的微信朋友,都不知道原出处。那么,签了这样的协议,如果真发生中毒事件,协议能让上述吃野生菌者都高枕无忧吗?云南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昆明市律协副会长、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 这种以约定形式来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在法理上一般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
李春光分析,假定这些人是去某一家吃,请客的人对食品质量肯定是有义务的,如果因为食品质量问题引发人身损害,肯定是要赔偿的。即便大家一起凑份子,一起去买,买和卖的人也都有责任,买和卖的人都对食品质量有义务,要保障安全。此外,如果大家一起去采摘的蘑菇,如果能甄别出来毒蘑菇是谁采摘的,也要负担责任。根据不同情形, 不管是约着一起采摘,一起吃等都存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认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损害结果,一般而言就要承担责任;反之,没有过错,即使有权益受损的也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