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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泸州市合江一商人受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09:41:33 来源:互联网

  在当前国内(除台湾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十分繁重。为防止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入国内,国家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了严格的管控规定。在泸州市,根据市上的统一要求,下辖各区县均分别建有“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要求辖区内所有经营户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统一监管,并严格执行进出仓检测规定。然而,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反复宣传,却仍然有个别商人违反规定,并因此受到严厉处罚,可谓咎由自取。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去看一个实际案例

  据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月十六日下达的合市监处字〔2021〕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唐某“参加过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冷链食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培训会等会议,知晓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是否有《核酸检测报告》、《海关入境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所有进入四川的冷链食品必须将信息录入川冷链平台,必须提前48小时申报、全部进入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置出具《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销售的相关规定。”然而,唐某却对上述规定置若罔闻,并明知故犯。

  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近期开展冷链食品疫情检查时发现,合江县商人唐某冻库内存放着待售的6箱巴西冷冻去骨牛肉,重量224.96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以及所有6箱巴西冷冻去骨牛肉的《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和川冷链平台录入信息。涉及货值金额9817.10元。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述6箱巴西冷冻去骨牛肉予以就地封存,并请合江县疾控中心对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和密接人员进行了核酸检测,幸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因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合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重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您发现有违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新闻宣传科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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