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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熔断机制”分析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09:41:33 来源:互联网

  前言

  2021年6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世卫组织召集的SARS-CoV-2全球溯源研究:中国部分》。报告列明了国际联合专家组评估的四种新型冠状病毒出现的可能途径,通过冷链/食物链引入被视为一种可能的途径。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以来,我国逐步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在口岸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与预防性消毒工作,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类比民航对入境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旅客所在航班采取停飞的措施,业内人士习惯性将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采取暂停进口的措施称之为进口冷链食品的“熔断机制”。

  本报告选取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6月25日间在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的“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通报,对涉及到的相关产品类别、出口国家、境外生产企业等信息以及通报时间节点等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冷链食品被新冠病毒污染风险因子的变化以及官方监管政策的调整与趋势。

  一、“熔断机制”出台的背景


  (一)切割三文鱼案板检出新冠病毒引关注

  2020年6月北京发生此次聚集性疫情后,社会各界对冷链食品安全性普遍高度关注,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在当年6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回应“新冠病毒通过进口生鲜食品传入国内”问题时表示,海关部门将持续做好风险分析和监测工作,严格检验检疫,切实履行进口食品安全把关职责。

  此外,海关部门秉持审慎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部署全国海关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生鲜冷链产品,比如水产品、肉类、冷冻蔬菜、水生动物、短时或低温运输工业品等进口商品开展新冠病毒风险监测。

  (二)进口厄瓜多尔冻虾核酸阳性被暂停

  2020年7月10日,海关总署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通报:近日,海关从厄瓜多尔Industrial Pesquera Santa Priscila S.A.(注册编号24887)、Empacreci S.A.(注册编号681)、Empacadora Del Pacifico Sociedad Anonima Edpacif S.A.(注册编号654)3家企业进口冻虾的集装箱内壁和外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6个,虾体和内包装样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经核酸序列分析并经专家研判,检测结果提示3家企业产品的集装箱环境、货物外包装存在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风险,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国内首例从进口食品运载工具和外包装样品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海关总署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源头管控,严格口岸检验检疫,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三)暂停厄瓜多尔在华注册企业公告

  7月10日当天,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停厄瓜多尔3家生产企业在华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1号),暂停厄瓜多尔3家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具体内容包括:

  1、暂停上述3家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2、暂停上述3家企业的产品进口,暂停受理3家企业产品的进口申报;

  3、进口商应立即对上述3家企业3月12日以后生产的冻虾进行召回,对海关暂扣的上述3家企业3月12日以后生产的冻虾实施退货、销毁等处理,并向进口地海关提供货物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拒不执行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海关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进口厄瓜多尔冻虾检验检疫要求

  2020年8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公告公布的《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针对生产企业、检疫审批、厄官方签发的证书、食品安全、包装和标识要求、存储和运输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后,海关总署又相继通报在进口印度尼西亚1家水产品、挪威1家水产品等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国内主管部门在对进口冷链食品排查检测时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关注度不断升温,制定制度化防控措施箭在弦上。

  二、“熔断机制”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

  该公告旨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同时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1、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2、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三、“熔断机制”运行分析

  据食品伙伴网统计,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海关总署累计发布“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通报”97次,涉及产品共计130批次,涉及境外生产企业107家。

  (一)产品分类分析

  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产品主要为冷冻肉类产品和冷冻水产品,采样(检出)位置主要包括产品外包装、产品内包装和产品本身。(详情见图1)

  1、冷冻水产品(阳性116批次,其中内包装18批次,外包装95批次,产品3批次):鱼类产品、内、外包装检出阳性最多,共检出阳性80批次(包括内包装13批次、外包装64批次、产品3批次);虾类产品的内、外包装共检出阳性23批次(包括内包装4批次、外包装19批次);蟹类产品的内、外包装各检出阳性1批次;未知水产类产品的外包装检出阳性10批次;贝类外包装检出阳性1批次。

  2、冷冻肉类产品(阳性14批次,其中内包装0批次,外包装13批次,产品1批次):牛肉类产品的外包装检出阳性6批次;鸡肉类产品的外包装检出阳性4批次,禽肉产品本身检出阳性1批次;此外马肉、猪肉、禽肉产品的外包装各检出阳性1批次。

  图1 检出阳性的冷链食品类别分布情况

  我们综合以上数据分析,冷冻水产品阳性116批次,其比率(89.2%)明显高于冷冻肉类产品。这种情况有可能由多种因素造成,例如冷冻水产品抽检样品数本身的体量可能就高于冷冻肉类产品等,也反映出境外水产品加工全链条的卫生控制水平和产品防护措施,与肉类产品加工相比仍存在较多可以改善的地方。

  从取样位置来看,产品外包装(即货物的运输包装)阳性108批次,其比率(83%)明显高于内包装(产品本身包装)和产品本身,而产品本身阳性仅出现在冷冻鱼类(3批)和冷冻禽类(1批),肉类产品内包装未见检出阳性样品。从以上数据也可以看出,产品进入仓储运输环节后,由于环节多,环境复杂,链条长,也会在不同场景接触到各类人员,因此被污染几率较高。

  (二)出口国分类分析

  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本一共来自20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分布在北半球有14个国家,分别为蒙古、印度、巴基斯坦、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沙特阿拉伯、伊朗(8个亚洲国家),美国、加拿大(2个北美国家),俄罗斯、荷兰、丹麦、挪威(4个欧洲国家);分布在南半球有6个国家,分别为印度尼西亚以及厄瓜多尔、巴西、阿根廷、智利和秘鲁(5个南美国家)。我们统计发现,在全球范围俄罗斯被“熔断”最多,共36批次,其次是印度尼西亚,共22批次。(详情见图2、图3)

  图2通报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北半球国家情况

  图3通报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南半球国家情况

  (三)通报时间分类分析

  食品伙伴网统计,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通报次数在2021年6月(截止6月24日)达到月度通报峰值,累计已达28批次,而刚刚发布“熔断机制”的2020年9月最少,仅5批次。从整体情况来看,通报批次呈总体波动增多的趋势。另外,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产品并未纳入海关总署每月发布的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详情见图4)

  图4通报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月度情况

  (四)生产企业分类分析

  食品伙伴网对海关总署通报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产品所涉及的107家境外食品企业情况进行了统计梳理,发现共有17家境外食品企业被通报2次以上,其中来自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厄瓜多尔的5家水产品企业被通报次数最多,各为3次;另外还有12家企业各为2次。

  从多次通报企业的产品品类分布情况来看,有2家生产企业因肉类产品被通报,其他15家生产企业均因水产类产品被通报。从来源国家来看,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最多,各有5家生产企业被多次通报,此外俄罗斯、厄瓜多尔和美国各有2家企业被多次通报,印度有1家企业被多次通报。(详情见表1、图5、图6)

  表1  通报进口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企业情况

  图5 多次通报企业品类分布情况

  图6 多次通报企业国家分布情况

  四、“熔断机制”趋势分析

  (一)机制制度化。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下,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中,将“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列入,这也是在部委规章层面对“熔断机制”的明确。

  我们认为,今后不仅是新冠病毒,对于其他的“检疫传染病病原体”,也将受到上述条款的约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二)机制常态化。我们分析认为,针对当前国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形势,“熔断机制”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在口岸实现“人物同防”发挥重要作用。不过,“熔断机制”只是新冠肺炎疫情条件下,我国对于进口冷链食品的特殊监管措施之一。海关在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源头管控,开展远程视频检查,督促境外食品企业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方面也开展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对已知发生员工聚集性感染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采用自主暂停或主动暂停方式及时采取暂停进口的措施,在口岸对入境冷链食品开展风险监测的基础上,也在严格执行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监督等各项措施。

  针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也更加注重风险分析与措施优化,加大对来自重点国家和地区进口冷链食品的监测检测力度,以实现精准防控。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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